丰县部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2月19日,丰县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杰,县人大副主任洪信来、县政协副主席刘长春及各镇傎长、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等150余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魏翔主持会议。
县编办主任、人保局局长孔祥虎,县财政局局长常敬玉分别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了解读。凡具有丰县户籍(不含在校学生),年满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新农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丰县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缴纳100-2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纳300-4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缴纳500-6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缴纳800元、1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元、70元。同时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参保实行扶持政策,其中持证一级残疾人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代缴100元;持证二级残疾人政府给予每每年代缴50元。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支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杰就2011年全县新农保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要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操作,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落实,要准确把握原则,要抓信关键环节,要把握好缴费档次,要规范操作,要补贴到位,要基金安全,要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使广大城乡适龄居民参保;在领取发放方面凡是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到位,不留一个人,不让一个人“游离”在社会保障“大门”之外,努力做到参保、领取两个“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