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妇联、赣州保监分局,赣江新区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精神,全面提升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中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参保、报销、救助政策,全部扩大覆盖到城镇贫困人口。到2020年稳定实现城镇贫困人口就医得到基本保障,一个都不掉队。
二、精准核定对象
按照赣发〔2018〕7号文件精神,2018年至2020年,以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镇贫困人口贫困线,分别将城镇贫困人口界定为三大类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城镇贫困人口的认定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三、落实保障措施
1.财政全额补助城镇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参保,确保城镇贫困人口的参保率达到100%。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参照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优惠政策,城镇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一级、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免交住院起付线以下费用。城镇贫困人口在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规定降低到50%。
3.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为城镇贫困人口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资金由各地在城镇脱贫解困资金中统筹解决。城镇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持政策一致,原则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由原承办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的业务经办,确保城镇贫困人口与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同等的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2018年之前已实施城镇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政策的市、县(区),依据本通知结合实际予以完善;尚未实施的,依据本通知在2018年底前完成各项先期准备工作,从2019年开始实施。
4.落实城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将城镇特困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筹资人群范围,将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现行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合理设置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人员大病患者自负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
5.完善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兜底制度。鼓励各地在“四道保障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之后,加大救助力度,并将地方兜底保障政策扩大到城镇贫困人口。对符合条件、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贫困人口,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实施城镇贫困妇女“两***”(宫颈***、乳腺***)免费检查,对确诊患者实施救助。
6.推进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相应模块的开发完善,具体对接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确定。
四、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定期研究、定期调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地要将城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作为实现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的重要指标,每季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全年一考核。省级每年考核一次。加强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保险资金审计,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宣传解读城镇贫困人口脱贫解困的医疗保障政策,让城镇贫困人口知晓政策内容和报销流程,增强医疗保障惠民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对城镇贫困人口脱贫的政策效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江 西 省 民 政 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