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银发〔2017〕133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江西银行、赣州银行、九江银行、上饶银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省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4.贷款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贷款额度。对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3.贷款期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4.贷款利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协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精神,不得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三)建立连续扶持机制
1.对己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创业,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上述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视企业稳定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政策
(一)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只用于提供担保、代偿和垫付利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各地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二)贷款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提供合伙人数,财政部门按人均10万元的额度,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按5:2.5:2.5的比例承担。享受到西部地区政策的,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2.5%,其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加大贴息力度,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市(县、区)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全额承担。为鼓励市(县、区)扶持大众创业,对市(县、区)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数量,省财政作为每年分配贴息资金的一个因素,同时鼓励在赣江新区借鉴各地做法进行业务探索创新。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奖补,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另文规定。
三、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民生工程”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资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二)人民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对经办金融机构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并为做好资金的管理和安全使用提供必要的督促和指导。
(四)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要按照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同时,要加强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明确担保基金核销呆坏账具体细则,加强对贴息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贴息资金严格实行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各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工作。建立健全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杜绝重复贴息,积极防范控制风险,对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做好贷前审查核实工作,查询相关贷款记录和征信记录。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