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代码(2016年修订)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6〕45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关于对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数据库进行定期维护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404号)规定,按照统一城乡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要求,经组织专家咨询、评审,现将整合修订的《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代码(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代码》)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代码》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统筹地区支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构建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统一按照《药品代码》实施管理。
二、本次维护尚未申报列入代码管理,但属于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内通用名药品范畴的其他品规药品,可以按照首位药品通用名代码进行对应报销(尾号“001”为药品通用名代码),各地不得以此类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没有单独代码为由拒付相关费用。新修订的《药品代码》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各地自行使用。
三、《药品代码》全省统一于2017年起执行使用。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市级统筹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定点医药机构统一做好《药品代码》的执行落实工作,及时做好本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代码更新和信息系统衔接,确保相关待遇支付顺利进行。
四、《药品代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规范和凡例要求及政策标准,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更新和调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和用药政策。在新版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印发前,我省执行本《药品代码》。各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疑义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厅,相关问题由省厅统一解释、确认和完善。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