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按季报告和政策落实调度通报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20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院试点县开展2014年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季度报告和政策落实情况调度通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2014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按季报告制度
(一)季度报告项目内容
1.门诊医疗情况(含普通门诊及特殊慢性病门诊)
门诊人次数、门诊诊查费总收入、增加门诊诊查费13元所增加的收入、门诊药品费用、门诊取消药品加成减收、门诊手术费用、门诊手术提价后增收、门诊诊查费收费渠道、门诊人均医疗费用;
2.住院医疗情况
住院人次数、住院床日数、住院诊查费总收入、增加住院诊查费12元所增加的收入、住院药品费用、住院取消药品加成减收、住院手术费用、住院手术提价后增收、护理费收入、护理费提高24元增收、住院人均医疗费用;
3.综合情况
(1)药占比;
(2)取消药品加成减收总额;
(3)医疗服务收费提价增收总额;
(4)通过医疗服务提价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后减收的比例;
(5)医疗保险综合补偿总额控制措施。
(二)季度报告方式
1.2013年首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13个县(市、区)(南昌、新建、进贤、德安、乐平、芦溪、分宜、贵溪、兴国、高安、婺源、新干、南城)和2014年即将启动改革的9个试点县(市)(九江、浮梁、于都、瑞金、上高、横峰、余干、永丰、金溪)分别在2014年7月、10月和2015年1月的5日前,将本县(市、区)第二、三、四季度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运行情况,以书面和表格(见***1-2)形式,报送设区市医疗保险局(处);由设区市医疗保险局(处)审核汇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分别在2014年7月、10月和2015年1月的10日前转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2.2013年已启动的13个试点县(市、区),应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附表样式,补报2013年年度试点情况报表。对挂账门诊诊查费仍未支付到位的,要在5月底前全部支付到位。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核实报送的数据,报送数据应与医疗保险统计、财务和业务报表相一致。
3.即将启动试点的9个试点县(市),不论启动与否及启动时间上的差异,请仍按报表时间要求和报表内容中的通常运行数据报送报表,因未启动试点而未涉及到的运行数据可以空白。
二、实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疗保险政策落实调度通报
(一)调度通报内容
1.试点县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2.试点县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等支付情况;
3.试点县公立医院改革减少药品加成到位情况;
4.试点县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补偿总额控制情况。
(二)调度通报办法
采取各设区市自查调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不定期检查和年底统一联合督查调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要按照调度通报的重点内容,按照医疗保险各项工作流程和管理环节,认真组织对本设区市试点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试点医院开展检查调度,促进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各试点县、各试点医院各环节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并统一组织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各设区市检查调度,并在2014年7月至根据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运行情况,适时对全省2014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同时,根据年底检查调度情况,对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试点县进行表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保险运行各项工作。要切实提高对公立医院改革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按季报告和政策落实情况调度通报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二)完善报表体系,确保数据准确。各设区市要按照要求完善公立医院试点医疗保险运行报表项目,统一统计口径。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上报运行情况,上报的各项数据保证准确无误。未按时上报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予以通报。
(三)坚持考核评估,确保实现目标。各设区市要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对工作不到位的试点县进行重点督导。
联系电话、传真:0791-86386253
***:江西省2014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医疗保险运行季报表(表一、表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