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3〕5号)精神,现就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
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05元。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退休人员,财政补助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05元。
三、资金渠道
2012年财政补助标准285元仍按原规定负担。新增20元按以下比例负担:80个省直管县和共青城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市辖区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