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公司干部员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的函
赣人社函〔2010〕270号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我公司员工安置方案的请示》(赣信字〔2010〕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公司干部员工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将《安置方案》第一段最后一句“为公司改制和员工身份置换创造了有利条件”修改为:“为公司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用工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将第二段第一句中的“公司拟对员工身份进行置换”修改为:“公司决定改革传统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建立现代企业用工制度。”
二、将《安置方案》第二条第4点做为一个自然段移至第二条的最后,并修改为:“1997年1月1日后通过市场化招聘的员工,无论其是否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都不属于本方案安置的对象。”
三、将《安置方案》第三条修改为:“员工工龄、年龄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四、将《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第三自然段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纳退休后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退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工资的年递增率,由公司商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同时删除该款的最后一个自然段。
五、在《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三)款的最后加上一个自然段:“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有关费用的缴纳,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六、将《安置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第一自然段作为第1点,并在该自然段最后加上:“经济补偿金按以下规定计算:”,同时将原第1点、第2点、第3点依次调整为第⑴点、第⑵点、第⑶点,将原第4点、第5点、第6点依次调整为第2点、第3点、第4点。
七、在实施《安置方案》时,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转干部,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应全部留在改制后公司继续上岗,并与改制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请你公司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好该方案,切实维护劳动者和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