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优惠政策惠及企业立功获奖的退休人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2号)规定,从2011年1月起,凡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企业立功获奖人员,可提高退休待遇。其中获得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提高退休待遇80元,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提高退休待遇60元,获得省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一等功的人员;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或相当奖励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退休待遇40元。
南康市社会保险局根据上述规定,对各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严格把关,仔细审核,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己有23人按上述文件规定提高退休待遇。其中2名全国劳动模范,11名省部级劳动模范,10名战时三等功。南康市社会保险局对这23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进行了调整。增加的待遇于4月底全部发放和补发到位,及时送去了党的关怀和温暖。(吴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