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院一般诊疗费明年起可报销
我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保支付范围
29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据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
记者了解到,一般诊疗费的实施范围为在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的项目是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其中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配制、一次性输液器、吊瓶、采血器、注射器、过滤器等消耗材料。但是,药物、血液和血制品,留置静脉针、肝素帽、避光输液器、输液接头、真空采血管特殊消耗材料等除外。同时,不得收取门诊躺椅费,在注射过程中因漏水或堵塞而需更换注射材料的,不得另行计费。
据介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暂定为10元/次(指一次医嘱),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暂定6元/次。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病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8元,个人负担2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5元,个人负担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