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整顿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宁波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劳务派遣(含人力资源和人才派遣)的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结束后,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用3-4个月时间,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自行设定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依法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及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等行为。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调整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内容,确保用工局面的稳定性,实现平稳过渡。
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违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请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含人力资源和人才派遣)的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在5月5日前,填写《宁波市劳务派遣情况表》(市人社局网站—阳光政务—劳动关系—企业工资指导),并携带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预登记手续,以便于人力社保部门能给予及时指导规范。(劳动关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