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视台云视新闻10月1日起到省本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持社会保障卡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做好省本级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离休干部到省本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持社会保障卡、《云南省省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或《云南省干部医疗照顾证》、《云南省干部医疗特诊证》)、《云南省省本级离休干部专用病历本》就诊。使用社会保障卡将保证离休干部方便快捷就医结算医药费,减轻离休干部医疗费垫付报销的压力。
离休干部持卡就医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离休干部方便快捷就医结算医药费,减轻离休干部医疗费垫付报销的压力。
省本级离休干部可持社会保障卡到昆明地区68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26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离休干部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和住院费用,属于政策范围内报销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政策范围内报销的医疗费用,含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遇特殊情况,如急诊抢救、离休干部居住地距离定点医疗机构远、离休干部就医习惯等,离休干部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备案后,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省本级离休干部在省内州市异地安置的,可在其居住地选择3-5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或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向省医保中心备案。
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了离休干部结算系统的,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结算;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开通离休干部结算系统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后,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省本级离休干部在省外异地安置的,可在其居住地选择3-5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或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单位负责向省医保中心备案。
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后,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应在转诊转院前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书面向省医保中心备案(急诊的可事后补办手续)。
医疗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或单位垫付,由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离休干部用药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96、97版》。
因急诊抢救使用特殊药品的,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268号)的规定执行。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报销范围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报销范围执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在昆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127号),自2011年起,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奖励标准提高到15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离休干部个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15000元的,结余部分奖励给离休干部个人。
云南台 付琳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