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人才面向基层就业,全面实施基层人才成长计划,根据合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是指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专业机构购买的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从事社会服务、经济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岗位。
二、实施程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由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确定本县(市)区、开发区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计划、经费保障等相关事宜。
2.确定购买岗位计划。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基层社会服务岗位需求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及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计划,具体包括:拟购买岗位的数量和人员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资格等要求,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3.确定服务承接方。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购买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服务承接方,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
4.完善监督评估机制。项目实施前,需同步确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全程监督招聘、人员管理等流程,并撰写监督评估报告。监督评估报告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方式
1.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由服务承接方按劳动合同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与服务承接方依法签订服务外包协议;服务承接方与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人员基本信息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2.服务承接方负责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按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各县(市)区、开发区与服务承接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续签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须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续签相关手续。
3.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承接方须及时更换服务人员:
(1)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不能胜任基层服务岗位工作;
(3)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考核不合格;
(4)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违法违纪;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薪酬待遇
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建立健全薪酬待遇与工龄、绩效挂钩的调整机制,并在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次月进行调整。基层社会服务岗位购买服务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业发展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服务承接方要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着力在基层一线培养锻炼青年人才,在创新创业、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积极探索优秀基层社会服务岗位人员聘用至事业单位的路径。
六、经费保障
基层社会服务购买岗位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承担。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意见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8-096。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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