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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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26日发表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水平,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参保人员用药的实际需求,现决定降低《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表附后),调整后的比例自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108种调整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一览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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