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2%作为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可按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上年工资水平相当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两倍及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控制在基准线以内。
2、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8%作为工资增长的上线。实现利润较上年有较大增长的企业,可按上线执行,一般不得超过。
3、以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作为工资增长的下线。微利、扭亏或减亏的企业,按照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下线增加职工工资;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度经营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全市各类企业应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第9号令)和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77号)的规定,在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当地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充分发挥工资增长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逐步形成企业劳资共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5、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监督、调控和指导,引导全市各类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和相关法规政策,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并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应在上年度实际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实际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机制,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出本年度工资增长意见,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将增资方案、职代会(职工大会)决议、职工增资花名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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