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近日,我市出台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考核办法规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得分将与费用结算挂钩,如果年度考核评审得分率低于60%,责任保证金将全部不予返还。
一、明确考核对象及考核时间。全市所有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含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均属考核对象。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明确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办法》由考核内容和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两部分组成,《办法》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对象、考核组织工作、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责任保证金返还办法等组成,年度考核评分标准由基本条件、基础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管理等六部分组成,包括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用药、检查、治疗的合理性,工伤保险“三个目录”执行情况、医疗收费标准、入出院标准掌握、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内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工作采取自查与考核组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组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会同属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属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时采取听取考核对象自查报告,现场实地察看,查阅原始档案资料、统计报表等形式,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并依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三、明确考核得分及费用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考核标准评审得分≥90%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全额返还;评审得分率60%(含60%)至90%(不含90%)的,责任保证金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减;评审得分率<60%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责任保证金全部不予返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工伤定点服务资格。责任保证金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返还,责任保证金被扣减的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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