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实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日前,张家港市出台了《张家港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对享受税收政策的“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失业人员企业实体”及“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进行认定。
政策明确,享受优惠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四类: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在户籍所在社区(村)失业登记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年度1月起至毕业当年年末,尚未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创业的毕业年级应届学生,以及已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后,当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这些自主创业人员,在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四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如果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四类人员”(具体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要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必须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在获得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再持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要享受吸纳税收政策的企业,被吸纳人员和企业都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在获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印章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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