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启动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市将于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工单位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此次备案工作的对象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我市市属及以下的所有用工单位。用工单位需按照劳动监察管辖权限,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表和确定辅助性岗位履行民主程序情况报告表等材料,要说明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和可能遇见的问题及应对办法等。备案所需材料表式在各地人社部门网站上均可填报。
市人社部门提醒各相关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通过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辅助性岗位适用范围。用工单位在调整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和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用工单位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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