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发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为了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意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社部门将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率先实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明确了公布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后将启用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明确了公布条件:用人单位有下列八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市人社部门将向社会公布: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使用童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被撤销、不予延续许可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
明确了公布内容: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情况等。
明确了公布形式: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并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住建、税务等部门。对存在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可继续予以公布。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内容还将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违法行为未消除及违法行为消除后二年内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及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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