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2月22日,***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2月28日,***办公厅正式发布了《暂行办法》,并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暂行办法》实施后将会有效地解决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的问题,并推动省内转移接续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从而***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难题,也将有力地推进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目前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个案时有发生;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焦点问题之一。
《暂行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需要。为方便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将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中断就业返乡时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转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就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缴费凭证是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证明书和放心证,体现了社会保险对参保人员养老问题的承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将建立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向社会公布所有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联系方式,以方便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咨询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并便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点对点”地协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部、省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实施,及时调整转移经办规程,确保《暂行办法》稳妥有序地实施。(局养老保险与工资处)
注: 《***办公厅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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