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场督察会在苏州召开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做好外来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出重要批示,为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的***精神, 3 月 12 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集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及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统计局的相关同志在苏州召开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场督察会,进一步研究和部署全省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工作。
会议听取了苏南五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及有关市的工作汇报,会议对于各市在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所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会议要求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扎扎实实的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在抓紧治标的同时,着眼于长效机制的建设,把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好。会议强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保护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一,强化服务,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就业工作。 重点抓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增加农村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二是加大农村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隔离职业中介机构市场行为,整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打击和处理“黑中介”等非法中介机构的力度。三是加强南北对口交流,促进苏北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输出。
第二,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外来民工各项权益。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企业使用外来民工必须首先签订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一律不得使用外来民工,坚决从源头上 保护外来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二是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定工时制度,依法执行加班加点的有关规定。三是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四是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保障外来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外来民工,不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每月至少支付其一次工资。对提供正常劳动的外来民工,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一视同仁,切实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农民一旦进城务工,就享有与城镇企业职工同样的社会保障权利。凡使用外来民工的单位,不论双方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只要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均必须为其依法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的单位,要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可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第四,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一是根据民工的特点,进一步开辟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二是全面排查重点行业和企业,确保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不留死角。一旦发现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严重超时加班、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三是加强对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专项治理和提前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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