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获省人大通过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月25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作出《关于批准江苏省2003年省级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决议》,通过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获得通过,并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是一部规范我省劳动合同制度,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许多委员认为此条例涉及面广,与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密切相关,应慎重立法。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网站及有关媒体全文公布了此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条例草案公布一个月来,省人大法制委收到了来自全省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数百件。省人大对一些好的建议积极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进行二审。
此次通过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共九章六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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