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授权委托空港经济区人社局十二项行政职权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空港经济区相关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17〕3号)文件精神,依法做好人社部门12项行政职权的委托工作,我局与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权限
序 | 审批 | 事项 | 依据 | 审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五十三、五十四条。 |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
2 | 行政许可 | 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第四十条 | 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
3 | 行政许可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 条;2.《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
4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六条。 | 企业 | |
5 | 其它 | 区级人社部门负责受理的工伤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三十六条;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令第586号)第十七条;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职工或雇工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6 | 其它 |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 | 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企业;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或关闭破产需要分流安置本企业失业人员兴办的企业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7 | 其它 | 区属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 | 1.《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二条;2.《广东省在职工人合理流动和配置暂行规定》(粤劳计〔1991〕138号);3.《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8 | 其它 |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认 | 1、《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2、《关于印发 |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9 | 其它 | 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 | 1.《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时办法》(财行〔2000〕1号)第八、十一条;2、《广东省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经费统一支付实施方案》(粤财文〔1999〕134号)第四条;3、《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 | 机关、事业单位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10 | 其它 | 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第十条。2.《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中发〔2006〕9号)。 | 辖区内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11 | 其它 | 公务员调任审核、转任审批 | 1.《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第五条。2.《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 | 辖区内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12 | 其它 | 国有企业和受委托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准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第三条。 | 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受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中央驻穗企业 | 原非行政许可审批 |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委托方(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权责令受委托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及行使相关职权,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三)受委托方所有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于每季度后3天内报送给委托方备案。
(四)受委托方要做好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本次行政职权委托涉及的公章管理和使用,适用双方签订的《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公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超出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方的行为而导致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经委托方授权委托,由受委托方负责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三、委托期限:从2017年5月11日起直至委托方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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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公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空港经济区相关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17〕3号)文件精神,保障受委托方依法行政,履行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规范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行政管理权限,行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12项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法人主体均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条 为方便管理,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市人社局刻制“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公章,由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相关12项行政职权业务等使用。
第三条 在委托期内,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公章由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委托期结束后交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做到专人专管,严禁外借或擅自交由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加盖公章时,必须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公章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使用,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该公章办理业务、制定文书一律无效,属违法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公章的启用、停用时间分别为《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生效、终止时间。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揭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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