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正永出席榆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仪式
2009年5月27日,榆林市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大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参加了启动仪式并宣布我省第一个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榆林市、县、乡、村及有关部门200多人参加了大会。
2008年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后,我省先后有6个市19个县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达到41.8万人,有8.9万60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到了60元养老金。新型农保政策的实施,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社会各界给予了普遍好评。为了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步伐,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榆林市决定,从2009年1月起,在全市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一步推进惠民工程,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榆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各县区户籍,居住满5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40周岁以上为重点参保对象,40周岁以下以引导参保为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榆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由县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保险费由参保人按年一次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本人家庭成员中属于重点参保对象均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者,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基础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用多渠道解决他们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其参保给予扶持和资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组集体、居委会也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现阶段全市标准为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1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80元,在未同时列入国家和省上的试点县区之前,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金积累总额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榆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启动,为我省新型农保工作的开展创新了路子,其做法对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展新农保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目前该市工作进展平稳,人民群众欢迎,参保踊跃。截止,神木等县参保人数已达7万多人。 (文/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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