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36种谈判药品标准。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药品限定范围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以下简称《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三、36种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为90%,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为100%。36种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四、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药品使用指征,严格按照限制条件使用36种谈判药品,并按规定做好事前审查;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完善事前审查规定,并做好有关药品的管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221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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