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银行担保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广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山市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建〔2015〕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建设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银行担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合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时,施工单位除缴纳现金外,还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函”)。
二、工资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由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已签订《中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的银行作为保证人。
三、工资保函的订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资保函担保额度按照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本数)开具。
(二)工资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
(三)工资保函其余条款由担保合同各方自行明确订立。
四、对提交“工资保函”的建设工程项目,当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经市住建部门和市人社部门研究决定后,共同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函》(***1),提取工资保函内的担保资金垫付工资。
银行收到《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函》后,应及时将相应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五、对提取工资保函资金垫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人社部门及住建部门共同下达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2)要求,3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3%的比例存入现金。
未按规定重新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六、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工人工资已全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核销工资保函。(核销流程详见***5)
施工单位申请核销工资保函的,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书》(***3),须在工程项目现场张贴公告,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未收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的,市住建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向施工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4)。施工单位凭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七、施工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工资保函内的资金的,经核实后,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补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银行应建立健全工资保函的登记管理制度,每季度将《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统计表》(***6)同时报市住建部门和市人社部门。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实施之前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社局联系人:卢广财 联系电话:88312269
***:1、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提取意见函
2、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
3、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申请书
4、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核销通知书
5、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存取操作流程
6、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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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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