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对《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6〕65号)第五条,“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按医保险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标准按医保险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涉及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的医保支付范围给予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办理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在选定改革范围内市镇两级28家公立医院门诊就医时,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100%,最高不超过5元/次。
二、参加我市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改革范围内市镇两级28家公立医院门诊就医时,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100%,最高不超过5元/次。
三、参加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改革范围内市镇两级28家公立医院门诊就医时,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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