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一、职业介绍机构设立
审批(办理)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2.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有认缴的开办资金;5.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申请报告;2.组织章程;3.资金信用证明;4.办公场所证明;5.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6.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书面通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办理)程序
审批(办理)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认缴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组织章程、财务核算制度;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学历、个人简历;
(七)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
(八)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备注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统一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全市各镇区政府签订的调整事权委托协议书(2012年签订)规定,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变更、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由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批、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发证、备案。
二、职业介绍机构变更
审批(办理)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应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审批(办理)程序
审批(办理)条件
(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存在需变更事实的;
(三)申请材料齐备且真实有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1)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机构负责人
(1)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学历、个人简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经营地址
(1)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申请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备注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统一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全市各镇区政府签订的调整事权委托协议书(2012年签订)规定,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变更、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由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批、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统一发证、备案。
三、职业介绍机构注销
审批(办理)程序
审批(办理)条件
(1)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存在需注销的事实;
(3)申请材料齐备且真实有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办理地点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详细地址请点击http://www.gdzs.lss.gov.cn/Service/network.html
联系电话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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