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09〕218号)、市政府《转发省府办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0〕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农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成长劳动力和毕业年度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下简称“孵化对象”)等提供低租金、低收费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事务代办、专家帮扶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孵化基地应立足于凸显与二、三产业的区别,为孵化对象种植(养殖)农业新品种、应用农业新技术、采用新经营模式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培养具有“高、精、尖、新”项目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创业者和管理者,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农民致富增收,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第三条 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为孵化对象提供证照代办和相关开业手续;
(四)提供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介、专家帮扶、创业培训;
(五)维护孵化对象所创办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凡由政府投资、社团投资或民营投资在我市兴办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资主体,均可申报设立孵化基地,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基地认定
第六条 孵化基地类型
(一)门面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商户30家(每户面积不少于25㎡)以上,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项目孵化。
(二)楼宇型。建筑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商户40家(每户面积不少于30㎡)以上,主要用于IT、动漫、代理、经销、广告策划等项目孵化。
(三)市场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商户50家(每户面积不少于50㎡)以上,主要用于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等项目孵化。
(四)园区型。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可提供创业孵化企业50家(每户面积不少于200㎡)以上,主要用于孵化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项目孵化。
(五)农业型。耕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可提供入孵农户40户(每户面积不少于5亩)以上。主要用于孵化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
(六)本市高校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租用合同明确。具有配套的道路、水、电、排水、消防、通讯、环保等基础配套设施。
(二)孵化基地内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入驻比例不少于30%。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户籍人员不少于30%。
(三)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孵化周期不少于一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四)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政策和信息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指导及有关创业代理服务,并给予创业人员以下优惠,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创业扶持补贴发放、办理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等:
1、减免办公或经营场地租金(同地区同类型);
2、减免办公或经营场地物业管理费(同地区同类型);
3、装修期免租(期限一般为3个月);
4、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信息等服务,免费提供代办工商、财税、创业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服务;
5、免费提供科学种养培训和惠农助农系列活动(适用于农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孵化基地的申报
凡符合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法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1);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属政府投资的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证明)等复印件。
(三)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
第九条 孵化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初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复审。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初审。
(二)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财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现场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加具终审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孵化基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中山市(字号)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
第三章 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条 孵化基地应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凡被认定满2个自然年的孵化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办理评价手续。
1、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2);
2、孵化基地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复印件;
3、中山市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带动就业情况表(***3);
4、为入驻的孵化对象提供场租减免等优惠措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评价流程:
1、孵化基地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评价材料。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对符合条件的在《评价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初审未通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知予以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再按程序申请评价。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价资料进行终审,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通报。
孵化基地评价合格的,2年内继续保留“中山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中山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孵化基地认定满一年入驻孵化户数不足20家的。
(二)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孵协议以外费用的。
(三)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评价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孵化对象,可自主选择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孵化期间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1年以上的减免费创业孵化场地和提供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创业孵化补贴。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人员免费代办工商、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行政许可等有关证照,每成功代办一项给予200元补贴。
第十六条 创业指导专家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设计、创业场地评估、战略策划评估、创业初始期全程援助服务,孵化对象稳定经营6个月,给予创业指导专家1000元补贴。
第十七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计算机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所创办的企业开发信息网络平台的,给予3500元补贴。
第十八条 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0年12月1日《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40号)同时废止。
***:1、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2、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
3、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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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doc 点击
***2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评价申请表.doc 点击
***3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和带动就业情况表.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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