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印发并实施
本报讯 记者薛利超报道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日前,市政府办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葫政办发〔2023〕12号),并正式实施。
该《规定》共六章28条,包括总则,出庭应诉范围、分工,出庭应诉管理,应诉准备,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该《规定》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完善、修改了多项规定,细化了工作标准和要求,明确涉诉单位的责任和工作流程,加强各级政府及法制机构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掌控和管理,着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行政诉讼质效。同时,增加了政府分管领导指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提出了要求。
该《规定》施行后,2016年4月25日印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市政府令第17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