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档案关系虽未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约(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由于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实施的过渡时期,今年对该文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的执行不作硬性要求。持有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今年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七)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继续实行考评结合,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分别待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八)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中学正高级、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九)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十)由我市组织评审的中、初级系列专业的部分资格条件按我市调整意见执行。
三、申报、审核要求
(一)流动人员初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毕业生登记表或学历鉴定书。
(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我省职称政策和相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或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申报人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中心(网址:www.gdrst.gov.cn)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gdzs.lss.gov.cn)申报评审用表,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三)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省相应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五)主管部门、本市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非公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由用人单位作出考核综合评价意见后,根据个人档案挂靠、人事代理情况、申报单位性质等,分别要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政府科技部门、工商联、专业协会、政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等进行审核。
(七)凡申报省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材料,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同意出具委托函,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四、公示要求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要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五、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地点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1、受理申报由我市组织评审的机械、电子、化工、轻纺、建筑和农业专业的中、初级资格材料时间是
2、其他系列专业、级别(不包括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需委托省评审的高、中、初级资格材料的时间是
3、受理申报普教系列高、中、初级材料时间以市教育局文件通知为准。
(二)受理申报材料地点
1、受理申报机电、化工高、中级及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8号科学馆1楼左侧中山市科技工作者协会,联系电话:88381520。
2、受理申报测绘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2号国土资源局727室,中山市测绘学会,电话:88309396。
3、受理普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石岐区悦来路梅基街27号二楼205室,中山市教育学会,电话:88871972。
4、受理建筑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四路45号二楼,中山建筑业协会,电话:88337891。
5、受理轻纺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8号科学馆1楼左侧,中山市食品学会,电话:88860138。
6、受理申报其它专业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地点: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府大楼6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88319492。
(三)评审时间
评审时间是2011年10-12月。
七、缴交评审费
(一) 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 收费金额 | 收费依据 |
高级评审 | 评审费580元、专业资格考试费100元(对需要考试的人员收取)、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 | 粤人函〔2007〕35号 |
中级评审费 | 450元 | 粤人函〔2007〕35号 |
初级评审费 | 280元 | 粤人函〔2007〕35号 |
(二)缴款方式
现金:在报送材料时缴交评审费。
八、加强组织领导
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镇区组织人事办、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接到此通知后,做好传达,确保管辖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按时提交材料。
***:申报评审条件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
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
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符合申报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2、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3、博士毕业生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4、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㈢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者。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5、中专毕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
㈣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与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高中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经过三个月以上专业知识培训,完成专业项目1项(如技改、技革、建筑设计、施工等),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市、局级三等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可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省级以上项目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可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4〕289、〔2007〕120号、粤人函〔2008〕2407号文的精神,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资格均对外语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㈠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2、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3、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4、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5、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我市除东区、石岐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外,在其它区镇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7、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㈡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2、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㈢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1、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2、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3、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㈣外语有效期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根据外语等级适用范围的规定,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成绩长期有效。取得A级合格证书或A级通用标准以上成绩的,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成绩长期有效。符合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规定的,达到放宽分数线以上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修改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函〔2008〕2407号文件,我市除东区、石岐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外,在其它区镇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条件可按镇级标准执行。
镇级标准: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3个以上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的考试;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4个以上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的考试。
㈠免试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
3、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人员;
5、
6、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及从事盲人***专业技术人员;
7、在我市镇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水利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在本市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㈡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条件
㈠按照《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证明书。
㈡申报普教系列和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教育局和卫生局有关部门进行继续教育验证。
五、业绩、能力、论文条件
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详细内容请浏览www.gdzs.lss.gov.cn《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汇编》),以及我市晋升专业资格操作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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