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我市实行新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5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我市重新拟定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出台,旧的“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定点零售药店评审程序
每年的2月、8月首五个工作日为定点零售药店评审申请受理时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的零售药店进行评审并向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评分达到85 分以上的零售药店,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其开通医保服务业务;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定制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程序
每月首5 个工作日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时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并向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其开通医保服务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定制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新办法三大“亮点”
据市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办法与旧的管理办法相比,具有三大亮点:一是评分制替代审批制,二是申请门槛进一步放宽,三是申请时间进一步放宽。
旧的“两定”管理办法实行的是定点资格审批制,医药机构须满足一定条件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予以审批。新“两定”管理办法不设前置条件,采取评分制,量化各项指标分数,由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组织评审,评分85分 (含85分)以上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开通医保服务业务,评分标准向社会公开,保证整个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在申请门槛上,新的“两定”管理办法放宽了医药机构申请的门槛,取消了零售药店须 “正式营业时间满1年以上”、“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结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300米范围内无其他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机构须“正式营业时间满1年以上”等前置条件。
与此同时,新的“两定”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放宽了申请时间。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时间由原来的每年1次增加为现在的每年2次。每年的2月和8月首五个工作日为定点零售药店评审申请受理时间;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为每月首5个工作日。
◆参保人就医将更方便
该负责人介绍,全市有3000多家药店,但目前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只有352家,定点医疗机构有324家,并且这些机构在城区分布的密度比较大,镇区相对要少。新的“两定”办法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数量可望增加,尤其是镇区的“两定”机构可望大幅增加,市民使用医保卡享受医疗服务会更加方便。
“通过修改‘两定’管理办法,会有更多医疗机构和药店进入到医保范围。同时,市有关部门对‘两定’机构的监管将更加严格。”该负责人说,当前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存在“轻病住院,挂床住院”的问题,而定点零售药店主要存在“药师不在岗”等问题;新的管理办法实施后,市有关部门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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