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2号)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单位参保编号:
门诊名称(全称) | |||||||||||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 |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号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本门诊从业人员数 | 本门诊参保人员数 | ||||||||||
使用面积 (以房产证为准) | 正常营业时间 | 至 | |||||||||
单位地址 | 区(市) 路 号 单元 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从业人员情况 | |||||||||||
姓名 | 社保卡卡号 | 人员类别 | 人员身份 (在职/退休) | 是否在 本单位参保 | |||||||
医师/护士/操作员 | 证号 | ||||||||||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字〔2016〕32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充分了解上述文书的内容,同意并接受上述文书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自愿申请加入青岛市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此作出承诺: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动放弃定点申请,三年内不再申请加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2、一旦本机构发生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的行为,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接受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内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 |
受理情况 |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复审意见 |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备注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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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诊所、
卫生室等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门诊)管理,维护社会医疗
保险参保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门诊,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以下称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药用
品和诊疗服务的以下医疗机构:
(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
结合门诊部;
(二)诊所、中医诊所、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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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院、护理站;
(四)未被确定为住院定点和社区定点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
本市定点门诊开展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中,即墨
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称四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辖区内定点门诊的管
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定点的门诊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计生、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
照。军队医疗机构应持有军队相关部门批准的对外有偿服务
的相关证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
内受理定点申请。提出定点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交《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表》(见***)及以下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
《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医护人员的执业证
和职称资格证;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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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市居住证件,聘用退休人员的须提供会计凭证和完税证
明等;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
(四)医疗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发或采购合同,及能
够实现实时上传药品、诊疗项目明细的***材料。
第五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
出具回执;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
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六条 符合定点条件的门诊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并通
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门诊名
单。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7
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定点门诊持服务协议及相关材料到政府依法确定的机构
办理社会保障卡刷卡终端和定点标牌安装手续。
第三章 协议签订、变更、解除及延续
第七条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协议应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和责任,并可根据需要增加附加条款。协议有效期
为1年,有效期内无违规情况的,可自动顺延一年。
第八条 定点门诊在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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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部门办理单位名称、注册(经营)地址、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定点门诊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的,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条 定点门诊出现违反协议约定事项或违反社会医
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约定,中止
或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定点门诊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
理、民政、税务等有关规定情形,且被吊销证照或终止、取
消相关资质的,服务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协议期满前
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
请的,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
协议。
第 十三条 服务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定点门诊应及时交
回定点门诊标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门诊履行协议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抽调材料等
方式进行。定点门诊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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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第 十五条 定点门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社保卡刷卡业务和卡金拨
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
据协议约定,解除服务协议。
(一)实际经营情况与定点申请不符的;
(二)违反协议条款约定的;
(三)违反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定点门诊解除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保
经办机构和定点门诊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
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
规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
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
安机关。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门诊守法经
营诚信档案,分类实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诚信评价,及时
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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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即可承担定点门诊业务,且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和《青岛市
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条款约定。
第二十条 定点门诊申请、变更、对账等经办业务应逐
步实现网上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相关业务委托政府
依法确定的机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并
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在《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
机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附加特别条款。附加的特别条款须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
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村)卫生室,可按规定直接承担相关
门诊医保业务,由街道(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
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定点门
诊,应于2016年年底前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逾期不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的,暂停卡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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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单位参保编号:
门诊名称(全称)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 书 号
法人代表(负责人)
本门诊从业人员数本门诊参保人员数
使用面积
(以房产证为准) 正常营业时间至
单位地址 区(市) 路 号 单元 户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从业人员情况
姓 名社保卡卡号
人员类别
医师/护士/操作员证 号
人员身份
(在职/退休)
是否在
本单位
参 保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青
人社字〔2016〕32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充分了解上述文
书的内容,同意并接受上述文书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自愿申请加入青岛市医疗保险门诊定
点医疗机构。在此作出承诺: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所有证件及信息均真实有效,如
有不实,自动放弃定点申请,三年内不再申请加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一旦本机构发生违反上述文件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条款的行为,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
约定接受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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