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人社部发[2013]18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人社部发〔2013〕18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人社部发〔2013〕18号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准入管理。各区市要按照市政府223号令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职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凡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经营性机构,都必须持证经营或服务。
二、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整合。进一步理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管理职能,有条件的区市可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综合性服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区市应加强职能整合,避免职能交叉。
三、加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整合。健全统一的信息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托市局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数据信息的全覆盖,提高数据填报质量和综合分析水平,为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四、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标准,建立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置、经费保障、服务规范等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化服务。
五、推进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管办分离、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政府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经营性机构,要与举办单位做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独立。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六、规范经营性机构业务范围。经营性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对从事劳务派遣等需许可经营的业务,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或授权,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人事(职工)档案管理等公共代理业务。
七、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为抓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机制,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积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要进一步发展壮大人力资源机构队伍,完善和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品牌机构建设,积极探索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扩大产业规模。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意见,迅速开展对照检查、加强整改工作。有关进展情况和工作措施请于2014年2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督导。
附:关于下发人社部发[2013]18号文件的通知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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