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精神,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参保力度,做出了更全面、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对新《条例》的覆盖范围、认定条件、缴费方式、基金支出、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程序,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在组织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举办新《条例》培训班的同时,市局将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培训,组织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新《条例》。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开展培训,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要着重抓好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伤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把全市专职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
三、广泛开展新《条例》的宣传工作
要把宣传新《条例》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扎实做好新《条例》宣传工作。
重点宣传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修改内容,特别是调整和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及工伤认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基金支出和加大强制力度等内容。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要广泛采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横幅标语、宣传画、宣传册、宣传栏、政务大厅电子屏幕等平台,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将新《条例》中与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送到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中去,引导职工群众知悉自身的工伤权益,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工伤保险法律义务。
宣传工作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发的《宣传提纲》为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积极主动进行宣传;要注意掌握各种舆情动态,针对社会反应及时释疑解惑,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为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市局将对照新《条例》修订的内容,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进行清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制定或修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以及经办管理服务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政策,确保新《条例》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将新《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五、切实加强学习贯彻新《条例》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贯彻新《条例》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和编制社会保障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贯彻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加强与财政、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请各区市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及工作小组名单等报送市局贯彻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伤保险处)。
各区市贯彻新《条例》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市局贯彻实施新《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
***: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方案(略)
2.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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