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开展康复治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青岛市工伤康复工作协调小组全面负责工伤康复医疗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以及组织康复评定等工作。
二、 依法参加青岛市市级工伤保险统筹且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需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可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需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本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工作。
四、参保工伤职工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时,需持本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刷卡确认康复资格。其中,通过门诊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持本人的《工伤门诊治疗证》。
五、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康复治疗费用,按《青岛市工伤医疗管理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对符合康复项目范围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费用,先实行记帐管理,再按规定的时间每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结算。其中:
(一)参保工伤职工住院康复治疗的,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依据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打印的住院结算单结算康复治疗费用。结算单应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参保工伤职工门诊康复治疗的,门诊康复治疗的所有处方和结算单据均应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无法签字的,可委托用人单位或职工家属等签字确认。
六、未参保工伤职工,到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其康复治疗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七、参保工伤职工需转青岛市外进行康复治疗的,由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
五市三区参保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区域外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到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需转青岛市外进行康复治疗的,由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二○○六年九月八日
青岛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青岛市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青岛市工伤康复中心)
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
青岛市骨伤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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