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未休哺乳假,能否向用工单位主张加班费?
2016年4月1日,陆某入职至某销售公司从事电话销售任务,后陆某因怀孕生子,到2018年1月产假结束后上班。适逢春节前业务繁忙,陆某数次提出要休哺乳假,晚1小时上班,但单位领导都没有同意,直至春节放假。2018年3月陆某从该单位离职后,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该单位支付上述期间每天未休哺乳假的加班工资。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单位不批准陆某哺乳假的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举报,责令单位改正,因陆某投诉时已与该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责改已无意义。
另因没有法规规定未享受哺乳待遇产生的额外工作时间算作加班,所以陆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陆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该单位给予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如有与陆某相同遭遇的女职工,最好在哺乳期内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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