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案例(职业卫生类)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禁忌作业案
案情表述:
2018年1月11日,大鹏新区安监局大鹏执法中队对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资料中,发现职工张某某为噪声职业禁忌人员,结合现场核实情况,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禁忌工作。
执法人员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及现场检查,进一步核实确认。一是通过查看张某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职业禁忌通知卡,认定张某某患有噪声职业禁忌症的情况属实;二是通过调阅该公司人事档案资料和询问主要负责人确认张某某入职为该公司五金部员工;三是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五金部车间调查现场发现张某某正在五金部车间工作;四是通过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确认该公司五金部车间存在噪声职业危害。五是该单位明知张某某有职业禁忌症仍安排其从事职业禁忌岗位(噪声)工作,截止执法检查当日,张某某仍未调离原工作岗位。
处理结果及依据:
大鹏新区安监局大鹏执法中队对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案件调查终结。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2018年2月7日,由大鹏新区安监局大鹏执法中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知晓劳动者存在噪声职业禁忌仍安排其从事有噪声职业因素危害的岗位,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忽视。劳动者自知其身体之疾患,仍从事职业禁忌岗位,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疏忽与不负责任。用人单位发现在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时,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劳动者没有经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情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这里所说的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对于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有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将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重新安排,并应当妥善的安置好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
职业卫生工作事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为代价,要站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