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保中心实施定点医药机构违约案件集体会商制度
为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违约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近日,徐州市医保中心制定出台了《定点医药机构违约案件集体会商工作制度》(徐医管发[2017]20号),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案件实施集体会商制度。
违约案件集体会商制度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对案件的违约事实、证据、适用协议条款和处理意见进行集体会商的一种工作机制。《制度》明确下列六种行为列入会商范围:对定点医药机构在违约案件中可能被解除、暂停协议、降级、缩减医保基金结算范围的案件;门诊处以5万元以上、住院处以20万元以上违约金的案件;因情况特殊,需变更处理措施的案件;可能引起复议、诉讼及负面舆情的案件;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其他认为需要提交会商的案件。
《制度》明确会商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并对会议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会商会议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重大案件召开紧急会议专题研究。该制度还对会商工作的召集组织、参与人员、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一般性案件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规范发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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