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修订出台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0月01日发表
一是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罚标准提高到“按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二是明确规定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医保基金的,除以上处罚外,新设定暂停其12个月至24个月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处罚规定,暂停期间其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三是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关组织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有执业资格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记过及以上处分和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四是明确将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发布。(局法规处)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08:23:4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