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信息系统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惠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方案》(惠农联办〔2010〕6号),规范办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市直、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启用“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数据库信息系统”办理和集中审批积分制入户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材料,即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工备案或劳动年审的企业人员向市人社局申请,在惠城区人社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办理用工备案或劳动年审的企业人员分别向惠城区人社局、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申请。 (二)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业务,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或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前来办理,同时须带齐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并将原件复印一式两份。如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前来办理时,还须出具证实经办人身份的单位证明。 (三)不是申请人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前来办理,或没有携带相关资料原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职称)证书、本地社保或本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二)已婚者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与户口本、计生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三)随迁子女超过16岁的附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 (五)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计算积分的其他材料等;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并复印一式二份; (七)填写《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二份; (八)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 (一)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惠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方案》(惠农联办〔2010〕6号)的内容: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减分指标等四项一级指标分别积分,积分分值超过50分(含50分)的,按积分排名(在省下达指标名额内)办理入户城镇。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必须通过其所在的企业参加本地的社会保险。 四、入户手续的审批办理: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受理的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申请材料经初审后,集中报市人社局联审,市人社局再将联审合格的材料送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入户的相关手续。经批准入户的农民工,按在就业地城镇入户的原则,可落户在政府提供的长期租赁房或公共租赁房或亲戚朋友家庭,符合条件的随迁人员予以一并办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责任编辑:lqw 发布时间:201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