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基层干部、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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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09月25日发表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印发〈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05〕92号)、《惠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州市政府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基层干部、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待遇作如下调整: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农村基层干部、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2007年7月起调整为740元(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0元的50%计算),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维持不变。二、养老待遇调整。2007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村基层干部,从2007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0元的15%计发,即222元,比上年度的198.15元每月增加23.85元。部分人员调整增加的金额,应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农村基层干部退养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惠府办函〔2005〕287号)文件的规定冲减。三、养老待遇计发基数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基层干部,基础养老金改按1480元的基数计发。 惠州市劳动保障局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运河 发布时间:2014-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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