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职工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9]35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为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的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能够支付当地失业人员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保发放形势稳定的统筹地区,原则上都应组织实施向困难企业支付岗位补贴政策。统筹地区在实施失业保险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措施时,要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的资金需求。基金收入规模较小、累计结余少的统筹地区,重点实施发放岗位补贴政策;基金收入规模大、累计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一并实施发放岗位补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二、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的对象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的困难企业。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审批,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规定和2月10日全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办理。
三、岗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内,由企业按月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岗位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按照略低于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可再适当降低补贴标准。
四、对已经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给予困难企业资金补助的通知》(劳社秘[2008]257号)规定,从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中享受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统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或减少安排岗位补贴资金。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向失业保险费缴纳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付以下资料:
(一)岗位补贴申请表(***1);
(二)不裁员承诺书(***2);
(三)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
(四)拟补贴职工花名册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明;
(五)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已经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市,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和制度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岗位补贴政策。尚未实施市级统筹的地区,可通过市级调剂的办法,统筹安排使用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同时要加快工作进度,原则上今年均应组织实施市级统筹。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岗位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岗位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受补贴困难企业需就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用途、使用岗位补助有效证明资料)建立台帐备查。
***: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