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1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和技工学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并加强与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该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组织开展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科)。市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电话:0595-22276809 0595-22376046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转发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泉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闽人社办〔2010〕109号
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
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近日,我厅与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 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伺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聊措施,落实到位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5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技工院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展政策宣传,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科(处)室负专责,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人事、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服务窗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类人才招聘会等开展宣传,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要密切***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种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厅汇报。各地要按《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10月15日前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