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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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年07月22日发表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7月2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通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715-2365605
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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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5:30:4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