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青山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区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青山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28日18时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文旅局。
电子邮箱:461680877@qq.com
联系人:吴攀
联系电话:027-68860602
青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5日
青山区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青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将文化体育产业打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加快文化强区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2017】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措施中的文化体育产业和文化体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体育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凡近两年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文化体育产业园区、文化体育企业和文化体育项目可适用本措施,重点支持工商注册、税务关系在青山区的企业。
第三条【落户奖励】:在我区的文化体育企业营业额200万以上,纳税额在5万以上,最高按纳税区级财政收入100%补贴;市外资金到资我区内文化企业,出资方为到资方股东,到资金额在2000万以上,千分之一奖励。以上两项奖励只适用于一条,不能叠加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引进产业类项目在土地摘牌条件已享受优惠条件的不再额外享受优惠。
第四条【文化体育园区奖】:对经国家、省、市 区各级认定的文化体育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或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五条【企业规模奖】:对进入“四上”(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中的文化)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六条【特色文体活动奖】:企业使用非我区财政资金在我区举办市级以上有影响力和宣传效果的大型文化演出体育活动赛事论坛等,对带动我区文体市场推广,丰富我区文体活动,提升我区形象、推广我区知名度有明显宣传效应的,根据影响力和活动投入经费给予总投入金额20%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七条【特色产业奖】:
(一)对企业参与保护传承青山传统文化项目(如武汉剪纸、青山工业版画等);盘活青山存量资产,提升文化特色的文创空间予以奖励;对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并对该项目起到普及推广作用的;对企业投资运营冰雪、汽摩、水上运动等小众体育项目并起到普及推广作用的;
(二)鼓励企业投资运营实体书店、展览馆、博物馆、文创类工作室、IP品牌赛事等;
(三)支持优质原创内容生产。支持作为第一出品方的文化科技企业开展原创内容的生产,包括动漫、视频短片精品、游戏产品、电子竞技奖励等网络传媒奖励。
(四)各地影视制作机构制作在我区取景或有青山元素,对宣传提升我区形象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短视频、电影或电视剧,给予奖励。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可参照第七条。
(五)鼓励企业在我区积极推进新兴文化项目的发展,主要包括网络文化、文化旅游、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演艺会展和广告传媒等。重点扶持娱乐化、传播快、多以网络传播、个性化、互动性强的产业项目及文化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特色产业,根据企业对我区文化产业产生的经济价值、对我区文化体育事业的贡献、对宣传我区提升我区影响力的实际效果,给予总投入金额10%以内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八条【一事一议】:引进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文化体育行业业内50强、进驻我区投资项目或落户子公司;引进全国有影响力的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文旅小镇和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的投资运营,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附则】:本政策措施是我区对文化产业专项扶持政策,为确保我区对文化产业扶持力度,该政策可与我区其它政策同时享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补贴或奖励后需要在青山区经营至少3年以上。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政策措施由青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