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方向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贺政办发〔2015〕92号)精神,经昭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各级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探索。
按照自治区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于2015年9月底、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遴选机制,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还需要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部分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室,并对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室人员确定和日常管理:
(一)人员组成
政府法律顾问人员主要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组成:
一是专职人员。即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律实务工作人员,是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体人员,由政府直接确定。
二是兼职人员。即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室必要成员,由政府聘请。
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本地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相应数量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政府法律顾问处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顾问日常性工作。
(二)人员管理
专职人员按照现行公务员管理体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法律顾问助理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薪酬待遇适当高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聘请的兼职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服务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具体报酬支付由拟聘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协议约定。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助理有关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工作要求、薪酬待遇、责任等在内的遴选、聘用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有序、规范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批准制定本级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等规定,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法律顾问室,建立本地法律顾问人才库。
(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室人员的确定、选聘、联络、组织、协调,拟定相关规则,承担本级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指导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还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管理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助理。
(三)政府工作部门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并管理本部门法律顾问助理。
四、组织保障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拓展政府法律服务渠道、丰富法律服务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应抓紧抓好。
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保障工作经费。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加强协调指导。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及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在职责范围内加强业务统筹,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1.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昭平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3.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工作规则
4.昭平县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助理遴选程序规定
2015年9月17日
***1:
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贺州市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昭平县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昭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昭平县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昭平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昭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昭平县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昭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昭平县法制办公室建立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至本届昭平县人民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法律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对昭平县人民政府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昭平县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昭平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四)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昭平县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昭平县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昭平县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1至2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昭平县人民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报请昭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昭平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
选程序规定
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昭平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昭平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在昭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三、聘请法律顾问名额的确定
昭平县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为4至8名,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昭平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法律顾问遴选聘请程序
(一)以昭平县法制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选聘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或者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律师协会等单位发函征集,接受单位推荐;
(二)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昭平县人民政府审定;
(五)昭平县人民政府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并颁发聘书。
五、本规定由昭平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助理)工作,根据《昭平县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助理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聘用法律顾问助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优先;
(三)熟悉公文处理;
(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四条 法律顾问助理为编外聘用人员,由县法制办公室招聘并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顾问助理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政府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三)以县政府名义签署或需要县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的审查、洽谈;
(四)协助处理涉及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昭平县政府或县法制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第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助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助理薪酬待遇具体由县法制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助理实行动态管理。法律顾问助理在聘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法制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本规则由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
昭平县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助理遴
选程序规定
根据《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昭平县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助理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昭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助理(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助理)遴选聘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法律顾问助理遴选聘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聘用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三、名额确定
县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助理的名额为2至4名,由县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具体负责招聘和管理事项。
四、聘请程序
由县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招聘事项。
五、本规定由县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