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辖区范围有调整
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辖区范围。
依法诚信规范履职
《通知》规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 (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
积极促进法治建设
《通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人民法院出庭代理诉讼,应当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参照律师的安检措施进入法庭,履行代理职责。
《通知》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平台。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对法院通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法院。
据悉,该联合文件的印发,必将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促进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赵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