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塔区2015年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关于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锦政办发[2011]77号)等文件规定及《关于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辽住建[2014]25号)文件精神,对并轨前已列入分配计划或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我区保障工作体系,切实解决贫困及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坚持分配过程、结果全公开,扩大透明度不留死角。
2、按困难程度定保的原则。区分住房困难的轻重缓急,优先解决住房困难比较突出的家庭(坚持先无房后有房、先低保户后低保边缘户的原则)。
二、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其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其中至少1 人在本市实际居住3 年以上,已连续领取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的低保无房家庭; 对于2012年分配轮候人员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依照自愿的原则,直接参与廉租住房抓房;对于市慈善总会、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市政府批准在廉租住房中解决无房问题的三无老人,经审核符合廉租房分配标准的,直接参与廉租住房抓房;
(二)申请人需为申请家庭中享受低保待遇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没有住房,是指租房、借住、露宿街头、居住简易房、自建违章房及农村租住等各种无住房情况(具有赡养和抚养关系人之间租赁、借用住房的暂不列入无房户;凡在拆迁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签订产权或货币安置协议的,不列入无房户);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己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退回产权单位满1 年;
(五)低保家庭成员之间,因离婚导致一方无房的应满三年;
(六)申请户3年内无房屋交易记录的(申请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而导致其房屋出售,且出售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符合本次分配条件);
(七)已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不得分配廉租住房;
(八)已分配(购买)过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或已分配(购买)过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的,不得分配廉租住房;
(九)申请家庭成员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车辆登记等;
(十)界定时间2015年5月31日;
(十一)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低保享受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书》;
2、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锦州市社会救济证》;
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或低保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并提供租房协议;
6、一寸免冠红底照片3张;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
社区受理申请后,由社区分配审核小组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审核表》并签字盖章,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的街道分配审核小组。
街道分配审核小组对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退回。对材料齐备的,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经调查核实后,将通过的申请材料15日内提交到区分配审核小组。
区分配审核小组在收到街道分配审核小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的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等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公示
1、街道、社区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低保享受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分配审核小组。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社区进行复审并说明原因;无异议的上报区分配审核小组。
2、区政府公示:①对全区经审核具备廉租住房分配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政府信息网或媒体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分配审核小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无异议的参与廉租住房分配。②对于经抓阄分到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再次通过政府信息网或媒体长期公示,并填写《审批表》;区保障办将对符合条件的未抓到房源号的申请家庭列为区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轮候。
(四)分配实施
1、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标落实到户。
2、根据房源情况,由政府按一定比例将房源均衡分配到各街道,由街道自行组织,对于审核合格者,采取公开抓阄方式取得房源号,区保障办、纪检委等相关部门现场监督指导。最后由区保障办统一组织,对全区入围者进入房屋分配程序。分配房号采取公开抓阄方式,首先由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其次按顺序号抽取房号。
申请人属双下肢残、双目失明残或70周岁及以上老人,经书面申请可优先参与低楼层抽签选房。无书面申请的,按同等条件随机抓取顺序号和房号。
(五)获准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 5日内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协议归入档案;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按照《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内容规定,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内,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半价缴纳,为每平方米每月0.80元,超过廉租住房规定面积的部分全额缴纳。
五、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产权、住房维修养护和租金收缴管理;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二)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租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不得装修。
(四)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强化退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2、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调换以及改变住房用途及附属设施等违规行为的;
3、承租人死亡或离开我区就业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连续2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住房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6、上述1—5条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违反合同应当收回廉租住房的,即可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有前款第1、2、4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拒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六、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按照***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以下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
(一)信息公开内容
1、年度建设计划。要按照保障性住房类别,公开县(市)区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
2、开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新开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3、竣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4、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制订后,在当地媒体和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以利于社会监督执行。
5、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将分配结果向全社会公开,并在政府网站长期保留。
6、上述保障性住房工作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后l 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保障性住房新建项目的信息,同时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七、廉租住房档案管理
(一)廉租住房档案分为两种,一是住房保障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二是被保障家庭住房档案,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各种有关材料。
(二)强化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收入(资产)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档案及时进行变更。
(三)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廉租住房再次分配前需重新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工作,以便掌握本辖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需求量,确保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并为下步的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八、分配过程全程监督
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加强对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重点预防廉租住房分配不公,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举报电话 :2915321 纪检纠风电话:2399082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住建、发改、监察、绩效考评与督查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信访、审计、政法、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区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廉租住房分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安排社区、街道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分配工作,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分配工作管理体系。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责任到人,实行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古塔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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