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河湖违法陈年旧案清零行动实施
菏水〔2019〕29号
菏泽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河湖违法陈年旧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菏泽市河湖违法陈年旧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水务局
2019年6月5日
菏泽市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赢河湖执法三年攻坚战,深入贯彻落实《菏泽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巩固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效,促进我市河湖生态健康,根据《山东省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认真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水法律法规,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创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为目标,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我市河湖生态健康。
二、重点任务
《菏泽市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贯彻落实意见》要求,2019年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列入落实意见中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任务。在落实好上述任务基础上,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涉河湖违法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水法》颁布实施后“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查处解决,确保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做好年度新增违法案件的查处或移交。
(一)梳理排查重点
1.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项目,重点是围湖造地或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工管站,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2.非法取土,重点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办理河道取土许可证擅自取土等行为。(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工管站,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利局)
3.非法取水,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行为。(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科、水务执法大队,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4.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责任单位:农水科,各县区水务局)
5.其他违法活动,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违法设障、非法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工管站,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二)依法分类处理
1.对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河湖行洪功能、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以及占而不用的,原则上要限期清除,争取在2019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工管站,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2.对非法采砂取土,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取土器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没收非法取土器具。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3.对非法取水,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到位;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及设施;逾期不拆除或不封闭其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单位:水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水务执法大队,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4.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要立即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限期补办手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农水科、政策法规科、水务执法大队,各县区水务局)
5.对其他违法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实施处罚。(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水务执法大队,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各责任单位要将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贯彻于“清零”行动全过程,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报送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向公安等机关移交的前期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从严从实查处一批重大涉河违法案件。
(三)加强挂牌督办
对涉河湖类久拖不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违法案件,市水务局将实行挂牌督办,并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1日—6月15日)。各县区要将“清零”活动作为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有关市、县(区)级河长、湖长。(责任单位:河湖管理科,各县区水务局)
(二)梳理排查阶段(2019年6月15日—6月30日)。各责任单位要对职责范围和行政辖区内所有河湖违法行为及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陈年积案和年度新增违法案件梳理归类,逐一登记建账,完成查处和整改案件台账(见***),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科室,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三)从严查处阶段(2019年7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针对梳理出的“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案件,制定查处方案,需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办理的要及时移交,坚决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不管不交等现象。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积案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新增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结案“清零”(责任单位:各有关科室,局属河湖管理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四)抽查督办阶段(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0日)。市水务局将组织对各县区“清零”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办,确保河湖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和整改“清零”。(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五)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4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辖区内“清零”行动验收自评,形成专题报告,于2020年5月10日前报市水务局。各县区要把“清零”行动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予以考核。鼓励各县区积极探索河湖执法第三方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水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水务部门是辖区内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行动顺利开展。各县区河长办要及时将“清零”行动情况向本级河长湖长汇报,河长湖长要加强对“清零”行动的组织领导,切实把“清零”行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从严执法办案。各责任单位对河湖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移交公安或综合执法部门的及时移交,并做好***督促,确保“清零”行动取得实效。
(三)创新体制机制。在开展“清零”行动基础上,各县区水务部门要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和综合执法改革新形势,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重点,创新机制,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全力维护河湖生态健康。
(四)发挥舆论引导。各县区水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效能,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清零”行动进行宣传,进一步激发和鼓励群众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共治的浓厚氛围。
自6月份开始,“清零”行动实行月报制度,请各县区水务局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整改台账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报市水务局。
联系人:马腾飞 联系电话:0530-6169041
***:山东省河湖违法陈年旧案“清零”行动台账
菏泽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