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共同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审批服务及合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菏发〔2021〕14 号)中“村卫生室诊疗科目范围增设中医科”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中医药条例》、《关于开展 2019 年全省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的通知》(鲁卫函〔2019〕347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研究,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审批服务及合法推广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是卫健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辖区内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合格证书》,并允许开展相应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二是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规定为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中医科”诊疗科目。对取得省“西学中”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合格证书》人员的村卫生室,可按照《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等规定要求,报县区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增加诊疗科目“中医科”。经审查,对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县区审批服务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增加“中医科”。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基层中医药推广服务工作。县区卫健、审批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抓好上级规定政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真正把“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确保中医药服务在基层得到广泛推广普及,让中医药服务更好的惠及千家万户,为健康菏泽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联系 人:
市卫生健康委:孙慧珍0530-5339089
市行政审批局:侯守印 0530-5333761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 年 11 月 22 日